入冬以来,中国国内本土疫情形势仍严峻复杂且出现新变化,在关键时期和吃劲阶段,更要理性认识,坚定信心,行稳致远。
十里崎岖半里平,一峰才送一峰迎。新冠疫情是对全人类的新挑战,人类必定要在摸索中寻找应对之策,此时学会运用辩证法缕析“变与不变”显得必要:既要抓住“不变”的七寸,以保持战略定力;又要牵好“变”的牛鼻子,因时因势持续优化完善防控政策,走小步不停步,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,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,使具体实践科学、精准和有效。
资料图:图为市民有序排队进行核酸检测。马铭言 摄抗击疫情,病毒在变,中外的应对也在变。新冠病毒从原始毒株,到德尔塔、奥密克戎,特点从致死率高变为致病性减弱。与病毒抗争,中国从早期深壕硬寨打响保卫战到常态化防控,继而强调“精准科学”“以快制快”。有的国家则逐渐从严阵以待,转为主动或被动“放开”,在试图以此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同时,也付出沉痛代价。
疫情三年,人们的心境在变,直观对比外国的应对情况,也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与误读。加之,抗疫中的突发个案影响人们的身心。如何在变幻纷扰中继续前行?必须重新聚焦“从何而来,往何处去”的问题,从全貌把握事物的总和,看到变化中的不变。
人们看到,抗击疫情三年,中国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的初心没有变,行动没有变。中国始终以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始终为民众计、为根本计、为长远计。获得的成果,也有目共睹。
近三年来,从整体看,中国的新冠肺炎死亡病例、住院病例,远低于全球平均值,经济总体也延续恢复态势。这是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的生动体现,也是中国防疫政策科学性的真实写照。
资料图:“猎鹰号”硬气膜实验室在广州投入使用。郑佳玲 摄如果注意到中国“一老一小”群体数量庞大、国家人均医疗资源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等事实,再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防疫科学性的追求和部署会更客观。11月30日,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座谈会时指出,近三年来,防控措施因时因势优化完善,先后印发九版防控方案,出台二十条优化措施。要以人民为中心,稳中求进,持续优化防控政策,走小步不停步,不断完善诊断、检测、收治、隔离等措施,加强全人群特别是老年人免疫接种,加快治疗药物和医疗资源准备。八位专家在座谈会上发言,她充分肯定专家在防控中的重要贡献。
当然,言明中国疫情防控成果的客观性、政策的科学性,回应在新一轮疫情复杂态势下人民对美好生活愈发真切、迫切的向往,还有不少急难愁盼的问题需要解决,落细落实疫情防控,还有很多的事要办、路要走。
随着奥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减弱、疫苗接种的普及、防控经验的积累,中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。不辞山路远,踏雪也相过。在统筹变与不变中理性认识,增强定力,以描“工笔画”的态度担负起防控责任,既不能“一放了之”,也要坚决防止“走样”和“加码”,共渡难关需要智慧和勇气,也呼唤信心与暖举。(完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 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 [责编:天天中] 阅读剩余全文() |